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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阳谷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邓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山东省阳谷县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清河西路。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某,男,住宁夏银川市灵武市崇兴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81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邓某所有的现被福银高交大队扣押的宁A638**车辆予以保全,原告提供杨某某所有的3万元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邓某所有的宁A638**车辆予以就地查封。二、对杨某某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寿县西兰大街营业所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账号60795600826037704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修仓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胥雅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