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贺桃军申请执行赵静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桃军,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贺桃军,男,1983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赵静,女,1987年12月28日生。贺桃军申请执行赵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卢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静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卢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贺桃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若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