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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民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骞若与王德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骞若,王德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东民保字第73号申请人王骞若,女,汉族,1982年5月18日生。被申请人王德臣,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申请人王骞若与被申请人王德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德臣所有的现代牌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王骞若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德臣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二、查封申请人王骞若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必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