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王志芳与王志芳、王仙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王志芳,王仙花,吴勇军,詹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26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诉讼代表人:徐忠明。委托代理人:汪榜团。被告:王志芳。被告:王仙花。被告:吴勇军。被告:詹淑芳。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池淮信用社与被告王志芳、王仙花、吴勇军、詹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