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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3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通辽市安隆嘉集农资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包春林、满都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安隆嘉集农资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包春林,满都日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3810号原告通辽市安隆嘉集农资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安秀芝,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忠亮,男,1989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包春林,男,1977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库伦旗。被告满都日花,女,1971年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库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安隆嘉集农资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春林、满都日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安隆嘉集农资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安隆嘉集农资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辽市安隆嘉集农资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