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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邵铄兰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43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邵铄兰,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上诉人邵烁兰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5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邵烁兰称:一审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邵烁兰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应当予以立案。上诉人邵烁兰请求撤销(2015)东行初字第00596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邵烁兰起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将训诫书移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违法。因邵烁兰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邵烁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邵烁兰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