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17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杰,男,户籍地武汉市。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7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杰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姚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胡杰与被害人李某通过婚恋交友网站相识。后被告人胡杰伪造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书取得被害人李某的信任,并谎称其认识武汉市城管局某局长,以帮助被害人李某进武汉市城管局上班为由,于2014年4月至5月间先后数次骗取被害人李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7,300元。被告人胡杰将所骗赃款予以挥霍。2015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武汉市中星公证处出具的复函、婚前财产协议书、短信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检查笔录;被告人胡杰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杰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年凯代理审判员马鑫人民陪审员朱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祝先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