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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志凌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忠等典当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8-6号。法定代表人:任小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珍珍、汪华,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志凌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东31栋18号。法定代表人:石松,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志忠。被申请人:随州市神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北郊两水金龙湾。法定代表人:杨志忠,总经理。申请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志凌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忠、随州市神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志凌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忠、随州市神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志凌松轮胎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忠、随州市神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担保人上海东虹桥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对申请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湖北瑞恒典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怡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