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高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986号原告高某,女。被告耿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靳西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夏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