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调确字第3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马晖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调确字第36141号申请人周xx,男,1932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人周xx,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申请人周xx,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xx、周xx、周xx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燕钧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查明:申请人周xx与被继承人谢xx为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子女二人,长子周xx,次子周xx。谢xx于1998年11月24日在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营业部”)开立有两个资金账号,账号分别为xxx、xxx。上述两个账号分别存有股票及资金余额若干。被继承人谢xx于2014年9月30日去逝。现申请人周xx、周xx、周xx就被继承人谢xx女士留存在上述国泰君安营业部账户遗产的处理事宜达成一致,并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继承人周xx、周xx、周xx三人均确认,被继承人谢xx(身份证号)在2014年9月30日过世时,被继承人在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证券营业部处开设的两个资金账号内留有下述资产:1、姓名谢xx,资金账号xxx,客户代码xxx项下的:沪A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锦江股份,1股;沪A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海通证券,1股;深A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申万宏源,410股;深A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盈方微,3股;及资金余额人民币324197.38元及利息。2、姓名谢艳华,资金账号xxx,客户代码xxx项下的:沪B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外高B股,5000股;沪B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新城B股,16803股;沪B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锦港B股,12000股;深B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晨鸣B,6000股;深B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粤电力B,4800股;深B证券账号,证券代码xxx,证券名称丽珠H代,4000股;及资金余额美元12012.38元及利息,港币51475.5港元及利息。二、继承人周xx、周xx、周xx三人均确认,上述两个资金账号内留存的资产属于被继承人谢xx与继承人周xx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扣除周xx依法享有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后,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谢xx遗产依法进行分割。三、继承人周xx、周xx同意对上述被继承人名下遗产放弃继承权,并同意由继承人周xx一人全部予以继承;四、继承人周xx同意继承上述被继承人名下遗产;五、协议各方同意,由继承人周xx前往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证券营业部办理有关继承上述被继承人遗产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知晓原密码、变更密码、开立新账户、变更股票持有人、出售股票、提走证券股票资金等一切事宜);六、本协议一式伍份,各继承人分别持壹份,人民调解委员会持壹份,递交人民法院壹份。现申请人周xx、周xx、周xx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在x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京朝和调字xxx号)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燕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