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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方荷仙、方雪英与方雪英、童玉蔚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仙,方某英,童某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威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方某仙(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3706123***),女,193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方某英(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011303***),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童某蔚(公民身份号码330127200301033***),女,200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仙诉被告方某英、童某蔚共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某仙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方某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英、童某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方某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惇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