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告李某甲,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4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生活。2012年12月17日生男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离婚。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男孩生活教育费。被告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但并不是草率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很好,并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2日举行结婚典礼,被告入赘原告家共同生活。同年4月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12月17日生男孩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3年10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和好,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仍时有争吵,2015年初双方分居生活。同年5月22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表示如判决离婚,男孩由其抚养,原告表示同意,但不同意支付男孩生活教育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矛盾逐渐加深,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虽双方和好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其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仍时有争吵,最终导致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但其认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时有争吵,其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足以证明双方仍有可能继续生活,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庭审中,被告要求抚养男孩,原告亦表示同意,应予准���。原、被告离婚后,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作为母亲对男孩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其应当支付被告男孩部分生活教育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男孩李某乙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原告李某给付被告李某甲男孩生活教育费187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被告李某甲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平审 判 员 申占鳌人民陪审员 陈素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