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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婚后不久,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就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不尽家庭义务,经常酗酒。2012年9月份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现已离家没有回来,无法联系。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5年10月份相识自由恋爱。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于2010年4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原告陈某某称自2012年9月开始与被告李某某分居。2015年3月26日,原告陈某某到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史口派出所报警称被告李某某于2012年9月份从潍坊租住处出走不知去向。原告曾于2014年8月15日起诉离婚,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某的当庭陈述及原告陈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儿童防疫接种证、独生子女证、接处警登记表、民事裁定书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育一子,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国锋人民陪审员  丁培信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同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