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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祭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孟昱霖与游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昱霖,游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554号原告孟昱霖。委托代理人娄建军,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泳。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昱霖诉被告游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昱霖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游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昱霖撤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