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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被告张某,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随着两个子女的出生,原、被告双方的冲突不断加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婚生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00年11月6日生长女取名刘静芝,现随原告生活,2004年11月8日生次子刘阔,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发生矛盾。2015年3月20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原、被告生育一子一女,共同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刘巨银人民陪审员  张本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