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康恒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康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704号罪犯康恒。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2005年3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间犯罪,因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5日以(2005)石刑初字第293号、(2006)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原判寻衅滋事罪未执行的刑罚一年一个月十八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以(2006)冀刑二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11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2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因其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狱改积极分子,考核记功4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康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康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康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瑞祥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