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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少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少民初字第84号原告黄某某,女,1976年9月8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宝闽,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余金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宝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4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骏。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睦,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在婚前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没有上班无经济来源,家庭平常的生活支出均由原告负担��致使原告生活过得很辛苦,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为此,原告认为,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被告陈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良好,双方在近十年的共同生活中生育一子,感情进一步升华,虽偶尔因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但都能化干戈为玉帛,此次起诉原告主要是因一些家庭小事,一时之气而提出;其失业是暂时的,其长期在三明市塑料实验厂工作,由于企业破产买断而失业。其也曾多次到其他企业就业,但由于患病,会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多次失业,并非好吃懒做好逸恶劳,事实上其一直在寻找合适的工作岗位,重新就业,承担家庭的责任。综上,其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良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4月7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骏。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被告患有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等经济问题引发矛盾,影响了夫妻。2015年4月27日,双方因在商量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被告要求原告向他人借款200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双方为此再次发生争执。自此以后,原告从家中搬出在外居住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的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非原则性矛盾,且被告当庭表示愿意努力去寻找合适的工作,改���家庭经济,希望夫妻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包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基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余金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杨力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