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遂臣、黄玉勤、黄贺勤与被告黄春元、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遂臣,黄玉勤,黄贺勤,黄春元,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黄遂臣,女,汉族,1940年7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原告黄玉勤,女,汉族,1951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原告黄贺勤,女,汉族,1960年1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志刚(与上列三原告系直系亲属关系)。被告黄春元,男,汉族,1955年2月1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万君,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住址商丘市梁园区梁园路。负责人:陈志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遂臣、黄玉勤、黄贺勤与被告黄春元、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遂臣、黄玉勤、黄贺勤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春元、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遂臣、黄玉勤、黄贺勤撤回对被告黄春元、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遂臣、黄玉勤、黄贺勤负担。审 判 长  庞XX审 判 员  姜继亮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