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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超与被执行人王丽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权利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2014)铁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齐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8月7日以被执行人王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书中的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1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邓文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