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丁某与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650号原告丁某。被告顾某甲。原告丁某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得兵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被告顾某甲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但由于性格原因,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协商离婚未果。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顾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顾某甲辩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顾某乙。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经济、孩子姓名等原因,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8、9月间,双方分居至今,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在家庭经济、孩子姓名等方面产生矛盾,进而分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如果双方能正确对待夫妻和家庭中出现的问题,本着互相关心、互相体谅的原则,坦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和好有望。希望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情份,给家庭圆满多留一些机会,共同将婚生子抚养成人,为社会多尽一份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刘得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