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一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梁志帅与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帅,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466号原告梁志帅,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告严军,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帅与被告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志帅以该纠纷已与被告严军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帅撤回对被告严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志帅负担。审判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