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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高修庆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修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352号罪犯高修庆,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6日作出(2000)穗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高修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月9日被投入广东省番禺监狱服刑。2003年7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9月9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穗中法刑执字第48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7月3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1月16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8月6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2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4月26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16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修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2013年义务监督员获监狱奖励30分,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高修庆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修庆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修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