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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浙江和鸿电气有限公司与韦许兰、佛山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许兰,浙江和鸿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单仁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许兰,女,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和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谭启龙。原审被告佛山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单仁利。原审被告单仁利,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上诉人韦许兰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31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本案应依照一般司法地域管辖原则由上诉人居住地法院解决。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的原审被告佛山市卡西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问题属案件实体审查范畴,不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故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