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245号原告黄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向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