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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经刚、汪志琴、程良宏、张先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雷经刚,汪志琴,程良宏,张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玲,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雷经刚,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汪志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程良宏,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张先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经刚、汪志琴、程良宏、张先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汪   澜审判员 陈 敬 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