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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麦麦提·吐木尔、阿克苏农一师联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吐木尔,阿克苏农一师联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艾麦提·沙吾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57号安维梅,女,1977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7********,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花园村六墩组**号。委托代理人王辉、顾源,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麦提·吐木尔(曾用名买合买提·吐木尔)。被告阿克苏农一师联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民主路9号。法定代表人姚新革,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负责人田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麦提·沙吾提。翻译雅生·玉苏甫。原告安维梅与被告、麦麦提·吐木尔、阿克苏农一师联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阿克苏公司)、艾麦提·沙吾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黎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维梅的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人保阿克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告艾麦提·沙吾提及其翻译雅生·玉苏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麦提·吐木尔,被告阿克苏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维梅诉称:2015年2月8日,其驾驶登记车主为滁州市华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运输公司)的皖M×××××号牵引车牵引登记车主为新余东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运输公司)的赣K×××××挂号半挂车与麦麦提·吐木尔驾驶登记车主为阿克苏运输公司的新N×××××号牵引车(牵引登记车主为阿克苏运输公司的新N×××××挂号半挂车)在G42高速公路南京方向142.7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高行海及其车上人员余春明、安维梅受伤,余春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一大队)认定高行海与麦麦提·吐木尔共负事故��同等责任,余春明、安维梅不负事故责任。艾麦提·沙吾提系新N×××××号牵引车、新N×××××挂号半挂车的实际车主,二车在人保阿克苏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故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438327.26元的50%即219163.63元,由被告依法承担。被告艾麦提·沙吾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表示无异议,但高行海存在疲劳驾驶、车上人员超载的情况,故高行海方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新N×××××号牵引车及新N×××××挂号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艾麦提·沙吾提,麦麦提·吐木尔是艾麦提·沙吾提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麦麦提·吐木尔正从事雇佣活动。二车挂靠于阿克苏运输公司运营。本���事故原告主张的损失能够在保险公司等处获得赔偿,原告方申请保全上述二车造成其损失,其将另行主张。被告阿克苏运输公司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保阿克苏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表示无异议,事故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因新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N×××××挂号半挂车存在超载情况,故在商业险赔偿范围内增加免赔率10%。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请求扣除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范围外的用药费用(以下简称非医保用药费用)。被告麦麦提·吐木尔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8日00时28分许,高行海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号牌号码为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牵引赣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该车核载2人,事发时实载3��)在G42高速公路第四条客货车道内行驶至南京方向142.7公里处时,发生该车车头中部右侧撞击前方因发生故障停留在第四客货车道与应急车道内的由麦麦提·吐木尔驾驶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号牌号码为新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N×××××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辆核载25000kg,事发时实载32540kg)车尾部左侧,致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牵引赣K×××××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上装载的树木前移撞击该车驾驶室,造成高行海及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随车人余春明、安维梅受伤,余春明经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及货物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高速一大队认定高行海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中疏于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追尾撞击前方停留的故障车辆;麦麦提·吐木尔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未按规定距离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造成事故,双方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余春明、安维梅不负该事故责任。二、皖M×××××号牵引车挂靠华宇运输公司运营;赣K×××××挂号半挂车挂靠东方运输公司运营。高行海在2015年2月16日、2015年3月14日两次高速一大队所做询问笔录中均认可其为前述二车车主;许尔忠在2015年2月13日询问笔录中陈述称其为高行海姐夫,其原为前述二车车主,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已经将车子转给高行海;另,二车所涉挂靠合同则载明挂靠车主姓名为许尔忠。庭审中,高行海与许尔忠均陈述称高行海为获得贷款借用许尔忠名义购车,高行海为二车的实际车主。三、新N×××××号牵引车及新N×××××挂号半挂车实际车主为艾麦提·沙吾提,二车挂靠在阿克苏运输公司运营。事故发生时麦麦提·吐木尔系受艾麦提·沙吾提雇佣。2014年4月28日,人保阿克苏公司为新N×××××号牵引车承保了期间自2014年5月13日0时起至2015年5月12日24日止的交强险,2014年5月15日,人保阿克苏公司为新N×××××号牵引车承保了期间自2014年5月16日0时起至2015年5月15日24日止的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为新N×××××挂号半挂车承保了期间自2014年5月16日0时起至2015年5月15日24日止的责任限额为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保���人在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增加免赔率10%。保险公司已就该条款对阿克苏运输公司进行了告知。四、案件审理过程中,高行海、安维梅同意麦麦提·吐木尔方车辆的交强险赔偿限额由余春明近亲属优先享有,剩余部分由高行海享有。本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因余春明死亡产生的损失,人保阿克苏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6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01393.58元。本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5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高行海产生的医疗费,人保阿克苏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94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3051.92元。另,安维梅表示放弃要求高行海方(包括高行海、华宇运输公司、东方运输公司)在本案中对其损失的赔偿。���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商业三者险条款及投保单、交警队事故案卷及陈述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五、安维梅主张医疗费438327.26元,其提供医疗费发票45张计款438327.26元,并提供了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用药清单等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保阿克苏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部分扣除安维梅用药的非医保部分,但未能就安维梅用药中非医保用药的范围以及该部分药品在医保范围内的可替代用药进行明确说明。本院认为,安维梅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高速一大队认定高行海、麦麦提·吐木尔应付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无异议,本院对高速一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本院认定安维梅的损失,由高行海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麦麦提·吐木尔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现安维梅放弃由高行海方赔偿,本院予以准许。安维梅主张医疗费438327.26元,本院予以认定。因人保阿克苏公司为新N×××××号牵引车承保了交强险、为新N×××××号牵引车及新N×××××挂号半挂车承保了责任限额合计为5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人保阿克苏公司(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556号民事判决中合计承担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商业三者险334445.50元,故本案交强险限额已经全部赔偿,商业三者险部分尚有余额215554.50元。安维梅医疗费438327.26元的50%即219163.63元,因人保阿克苏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加免赔率10%,现麦麦提·吐木尔驾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故人保阿克苏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19163.63元的90%即197247.27元。219163.63元的10%即21916.36元,因事故发生时麦麦提·吐木尔系受艾麦提·沙吾提雇佣,新N×××××号牵引车及新N×××××挂号半挂车挂靠于阿克苏运输公司运营,故应当由艾麦提·沙吾提与阿克苏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保阿克苏公司主张在安维梅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部分,但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的范围以及该部分药品在医保范围内的可替代用药清单,故对于人保阿克苏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人保阿克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安维梅197247.27元。二、艾麦提·沙吾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维梅21916.36元。三、阿克苏运输公司对艾麦提·沙吾提的上述第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安维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需转交,请汇入户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东亭支行,账号:3220006510181700639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612元减半收取806元,由人保阿克苏公司负担725元,由艾麦提·沙吾提、阿克苏运输公司共同负担8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按上述承担情况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数额按照上述案件受理费的数额,请汇入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旭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