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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袁富奥与颜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富奥,颜艳,袁兆全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621号原告:袁富奥。委托代理人:潘卫东,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艳。第三人:袁兆全。原告袁富奥与被告颜艳、第三人袁兆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高书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富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5元,减半收取3407.5元,由原告袁富奥承担。审判员  高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