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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轶与湖南华创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轶,湖南华创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344号原告郭轶。被告湖南华创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黄金创业园C3栋3楼。法定代表人杨振华,董事长。被告杨振华。原告郭轶与被告湖南华创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轶诉称:被告湖南华创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分别于2014年1月24日、2014年2月28日、2014年3月19日、2014年3月29日、2014年4月9日、2014年4月14日、2014年5月6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月20日十次向原告借得款项共计人民币19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就此分别于上述日期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期、利息等作了约定,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杨振华在《借款合同》上标注“本人自愿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签名,且对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共10张)。现因上述债务已届清偿期限,两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要却均以诸多理由推脱而拒不偿还,原告恐日后被告将无力偿还债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华创远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900000万元;2、被告杨振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被告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本院认为,该案件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对原告郭轶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00元,全额退还原告郭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