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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子成与石孟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成,李春玉,石孟臣,山东省冠县外贸宇新绒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958号原告王子成,职员。被告李春玉,成年,职工。被告石孟臣,成年。被告山东省冠县外贸宇新绒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冠县贾镇平板厂。法定代表人李春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成诉被告李春玉、石孟臣、山东省冠县外贸宇新绒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