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子成与石孟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成,李春玉,石孟臣,山东省冠县外贸宇新绒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958号原告王子成,职员。被告李春玉,成年,职工。被告石孟臣,成年。被告山东省冠县外贸宇新绒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冠县贾镇平板厂。法定代表人李春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成诉被告李春玉、石孟臣、山东省冠县外贸宇新绒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熙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