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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党海龙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勾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