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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茂加、何凤娟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茂加,何凤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徐茂加,系徐钫琴父亲。原告何凤娟,系徐钫琴母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文杰。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威。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邵君芬。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春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钫琴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徐钫琴于2015年7月9日过世,徐钫琴的继承人徐茂加、何凤娟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原告徐茂加、何凤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茂加、何凤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