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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执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显锡、胡世昌与陈鑑全、梁松辉、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显锡,胡世昌,陈鑑全,梁松辉,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358-2号申请执行人:罗显锡,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世昌,男,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上述两申请执行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业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申请执行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咏妤,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鑑全,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松辉,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鑑全,该公司董事长。罗显锡、胡世昌申请执行陈鑑全、梁松辉、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鑑全、梁松辉、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罗显锡、胡世昌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840元,由被执行人陈鑑全、梁松辉、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陈鑑全、梁松辉、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显锡、胡世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梁松辉名下有粤RAL8**小汽车,本院已于2015年5月4日查封车辆档案,因该车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陈鑑全名下有位于清远市清城环城二路颐园新村三座首层(产权证号:04168**)、三座二层(产权证号:04168**)、四座首层(产权证号:04168**)、四座二层(产权证号:04168**)、8幢首层(产权证号:04523**)、8幢第二层(产权证号:04523**)房屋;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有位于清远市清城朝阳花苑十座7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三座附楼二层(产权证号:C56618**)、十座8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5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13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四座首层13卡(产权证号:01000245**)、十座11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3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九座首层8卡(产权证号:01000244**)、十座2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15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14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一座首层32号(产权证号:01000199**)、九座4梯901号(产权证号:01000478**)、十一座首层33号(产权证号:01000199**)、十座首层05号(产权证号:01000164**)、四座首层31-34卡北面商铺(产权证号:02000478**)、十座4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9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6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车库负一层(产权证号:01000164**)、十座天面层(产权证号:01000164**)、九座2梯902号(产权证号:01000478**)、十座12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九座首层10卡(产权证号:01000244**)、十座10层01号(产权证号:01000164**)、二座首层52卡(产权证号:07833**)、14座首层大堂(产权证号:12308**)、十四座首层第8卡(产权证号:12383**)、一座首层29卡(产权证号:28075**)、十二座首层7卡(产权证号:08260**)、二座首层57卡(产权证号:07833**)、四座二楼(产权证号;2335809)、13座二层(1230816)、十四座首层第12卡(产权证号:12383**)、一座首层64卡(产权证号:28075**)、二座首层50卡(产权证号:07833**)、九座二层(产权证号:C46013**)、一座首层61卡(产权证号:25820**)、七座A1梯601、701号(产权证号:C37991**)、十四座首层第7卡(产权证号:12383**)、二座首层53卡(产权证号:07833**)、13座首层大堂(产权证号:12308**)、一座首层63卡(产权证号:28075**)、13座夹层(产权证号:12308**)、一座首层62卡(产权证号:25820**)、14座夹层(产权证号:12308**)、一座首层35卡(产权证号:07859**)、十二座首层30卡(产权证号:08260**)、14座二层(产权证号:12308**)、二座首层48卡(产权证号:07833**)、九座三层(产权证号:C46013**)、七座A1梯801、901号(产权证号:C37991**)、一座首层60卡(产权证号:25820**)、一座首层30卡(产权证号:25820**)、一座首层28卡(产权证号:25820**)、二十座202号(产权证号:01000478**)、二座3卡、23卡、24卡(产权证号:28075**)、九座地下室,清远市清城朝阳里新六幢首层23卡、二层(产权证号:c37976**)、首层37卡-42卡(产权证号:C37976**)商铺,上述房屋均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梁松辉名下车辆档案,因未找到车辆扣押故未能处理,而被执行人陈鑑全和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3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温敏杰审判员  冯瑞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