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6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燕与谢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谢成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778号原告:黄燕,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谢成梅,女,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燕与被告谢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燕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燕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黄燕负担。审判员 冯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