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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翠红与曾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陈翠红,女,1982年出生。被告曾传美,女,1981年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红与被告曾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翠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翠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