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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秀菊与李根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菊,李根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菊。被执行人李根良。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海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