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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与冯艳卿没收财产普通执行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艳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198号移送执行部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冯艳卿,女,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冯艳卿销售假药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鼎法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冯艳卿销售假药案中被缴获的“双飞人药水”、“乐信儿童止咳露”、“保心安油”等24盒(瓶)境外药品,应依法没收予以销毁。经执行,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了公开销毁。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19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张绍煌审判员刘志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祖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