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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马超与沈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沈利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崇民初字第499号原告:马超。被告:沈利东。原告马超诉被告沈利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新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