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诉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王某。被告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已和好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朝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