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热西旦.托乎提与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热西旦·托乎提,女,维吾尔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振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杨志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刚,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启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振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崔维海,男,汉族,1976年6月30日出生,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再审申请人热西旦·托乎提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商务局(粮食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热西旦·托乎提申请再审称,我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判决驳回我的诉请不对。由于两被申请人在企业兼并过程中将我个人的人事档案丢失,使我无法办理养老退休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6月13日(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称:“妥善保存档案,是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了加深对档案丢失损害赔偿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对《复函》做了《解读》,明确指出:档案丢失赔偿属民事侵权,不是劳动争议。而原审法院判决却称:“单位和个人之间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是一种上下级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个人和单位之间发生的此类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作为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依此认定驳回我的诉请,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确错误。故请求再审依法改判。市商务局辩称,热西旦·托乎提的诉请与我局没有关系,故我局不是侵权主体。因2000年热西旦·托乎提已买断工龄并与原单位三元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档案应由档案局管理。我局不存在接受其档案的问题。另,此案之前热西旦·托乎提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过啤酒花公司,当时热西旦·托乎提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在乌市劳动局录用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的相关资料,由此说明她的档案没有丢失。热西旦·托乎提系退休之前没有缴纳社保,所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这才是热西旦·托乎提诉讼的真正目的。故请求法院驳回热西旦·托乎提申请再审的请求。啤酒花公司辩称,在企业兼并过程中,热西旦·托乎提买断工龄与三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并没有与我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我公司没有接收其档案故也不存在保管其档案的义务。热西旦·托乎提的诉讼是因与三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没有自行缴纳社保,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才产生其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为热西旦·托乎提买断工龄后与三元公司之间是否办理了档案移交手续;热西旦·托乎提认为在企业兼并过程中两被申请人将其档案丢失,造成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应否得到赔偿。经审查,因热西旦·托乎提系买断工龄,其档案应与原用人单位之间交接。不应存在给兼并企业移交的问题,对此,市商务局及啤酒花公司已在原审举证证实《三元厂买断工龄人员名单》、《乌市三元食品贸易中心职工安置情况说明》等一系列证据。以此说明热西旦·托乎提不在重新安置职工之列,故不存在原三元食品厂给兼并企业移交档案的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但因本案中热西旦·托乎提系买断工龄,故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故一审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另,本案应属民事侵权类案件,不必非经劳动仲裁。一审对此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决主文正确。综上,热西旦·托乎提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热西旦·托乎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晓审判员 崔 萍审判员 哈帕尔·买卖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 兆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