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刘恒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刘恒德,赖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63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广德县。被执行人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住广德县;被执行人刘恒德,男,1964年3月3日出生,住广德县;被执行人赖国凤,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达竹业有限公司、刘恒德、赖国凤债权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444394.50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海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