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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03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田玉兰与那晗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3914号申请人田玉兰,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人那庆刚,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那晗(曾用名:那育榕),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玉兰、那庆刚与被执行人那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房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那晗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玉兰、那庆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那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刑初字第2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伯军审判员  蔡丰利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