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905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平书,石家庄市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淑华。被告张某甲。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志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同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并分居至今。要求同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负担抚养费每月500元,返还所借债务13000元。被告张某甲辩称,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同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在生活中双方发生矛盾,庭审中并没有发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一定感情后,双方登记结婚。生活中由于原、被告缺乏沟通,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处理方式又不当,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理解、互帮互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晓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