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晓平与王伟民、安国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平,王伟民,安国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李晓平,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伟民,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安国芝,女,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原告李晓平与被告王伟民、被告安国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元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