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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晓平与王伟民、安国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平,王伟民,安国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李晓平,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伟民,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安国芝,女,1968年9月6日生,汉族。原告李晓平与被告王伟民、被告安国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元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