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钟某某,女,1990年3月2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