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2月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31日至2月4日被临时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5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对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日月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败诉,该公司应该付给丹阳市日月漆业有限公司欠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309435.66元。后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年8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被告人刘某在法院判决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丹阳市日月漆业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裁定冻结、扣划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其中包括该公司出口退税帐户。后被告人刘某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不仅未积极还款,还通过变更公司退税帐户、加快公司帐户资金运转等方式隐藏、转移公司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正常执行。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苏州天戈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吴某、钱云峰等人的证言;书证人口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丹阳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传票、银行帐户明细、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江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