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丽与何桂芳、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何桂芳,陈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373号原告陈丽。委托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桂芳。被告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诉被告何桂芳、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子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