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一凡与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凡,王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刘一凡,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红,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凡与被告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一凡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