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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一凡与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凡,王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刘一凡,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东红,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一凡与被告王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一凡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一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