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关于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临猗县鼎华热能供应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陈永刚、陈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县鼎华热能供应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陈永刚,陈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金狮,董事长。被执行人临猗县鼎华热能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刚,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永康,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关于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临猗县鼎华热能供应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陈永刚、陈永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关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猗县鼎华热能供应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陈永刚、陈永康银行账户存款22902930元或查封、扣押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田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