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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行终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亮与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撤销二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终字第000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亮。委托代理人戈运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世景,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郑锐,该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宋晓华,该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鄢璐,该支队工作人员。上诉人周亮因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需要中止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孙 俊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