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薛丽花与史五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丽花,史五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薛丽花,女,生于1989年9月24日,汉族,农民。被告史五群,男,五十岁,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丽花诉被告史五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丽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延红 更多数据: